夏季的山峦全景。
白雪皑皑的山峰全景。
白色的磨边套裙。

一般条款和条件

COOEE alpin 酒店

自 2020 年 3 月 31 日起的版本

目录

一般条款和条件

I. 序言

II 合同的订立

III 薪酬、付款

IV.延迟

V.抵消

VI 抵达和离开

VII 畜牧业

VIII 住客退房、取消预订、不入住。

IX.酒店取消合同、提前终止合同

X.客人的责任

XI.留置权和法定留置权

XII.酒店对带入酒店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XIII 责任限制

XIV 履行地、法律选择、管辖地、可分割性条款

I. 序言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自 2020 年 3 月 31 日适用时起取代之前所有有效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并适用于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签订的所有住宿合同。

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否则偏离条款(包括客人或合同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条款)将不适用。酒店明确拒绝接受客人或合同方的任何一般条款和条件。酒店无需进一步反对客人或合同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以书面形式明确订立的个别偏离协议在各自偏离的领域优先于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在所有其他方面,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个别协议,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部分或全部排除这些协议。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与住宿服务有关的法律交易,但不适用于代金券的购买。代金券销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代金券。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数据保护法规定的责任。我们的隐私政策见 www.cooee-alpin.com/datenschutz。有关数据保护的其他问题或信息,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office@cooee-alpin.com 或致函至 You Will LikeIt Hotels GmbH, Hungerbergstrasse 20, 1190 Vienna。

II 合同的订立

住宿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自酒店根据客人的预订查询发送预订确认时起生效。
合同双方为酒店和客人。如果第三方代表客人进行预订,则其应作为订购方与客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对酒店承担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前提是酒店已收到订购方的相应声明。无论如何,每位顾客都有义务向客人提供与预订相关的所有信息,尤其是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客房的转租和重新出租以及用于住宿以外的其他目的均需事先获得酒店的书面同意。
签订合同后,客人即有权按照惯例使用所预订的客房以及酒店无特殊条件向客人开放的设施。客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遵守酒店和/或客人指南(客房规则)。

III 薪酬、付款

酒店有义务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保持客人所预订客房的可用性,并提供约定的服务。
客人有义务支付酒店提供客房和其他服务的适用或约定价格。这也适用于酒店应客人或顾客要求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和产生的费用。
协议价格包含相应的法定增值税。酒店不接受外币。
如果客人随后要求更改所预订的客房数量、客房类别、酒店服务或住宿时间,且酒店同意,则酒店可更改价格。
酒店提供的特殊服务需要进行标注,且不包含在住宿费用中:

5.1 可单独开具发票的特殊住宿服务,如提供会议室、使用桑拿、车库、设备租赁等,应单独收费。
5.2 提供额外床位或婴儿床应减价收费。

酒店有权在合同签订时或签订后要求支付合理的预付款或保证金。预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日可以书面形式约定。
酒店有权随时以临时发票的形式要求客人立即支付入住酒店期间产生的任何应收账款。

IV.延迟

酒店直接开具的发票应在收到后立即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在下列情况下,客人应视为违约

1.1. 直接提交的发票未在收到后立即支付,且未扣除任何费用、
1.2. 酒店发票未在收到发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后 14 天内支付,或
1.3. 在与 1.1 和 1.2 有明确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未按时付款。

如逾期付款,酒店有权按 4% 的利率向消费者收取欠款利息。酒店保留向消费者索取更高损失赔偿的权利。对于拖欠后的每次催款,酒店有权向消费者收取催款费,金额为实际发生的费用。
在与企业家的商业交易中,违约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9.2%。酒店保留向企业主索要更高损失赔偿的权利。对于违约后的每次催款,酒店有权向企业家收取至少 40.00 欧元的催款费或实际发生的费用。

V.抵消

消费者不享有抵消权,除非

1.1. 酒店破产、
1.2. 消费者提出与其责任相关的反诉、
1.3. 法院对消费者的反诉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
1.4. 酒店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认反诉。

企业家不享有抵消权。

VI 抵达和离开

除非本酒店以书面形式确认提供特定客房,否则旅客不得要求提供特定客房。
如果对客人而言是合理的,酒店有权向客人提供同等质量的适当替代住宿,尤其是在偏离程度较小且有客观理由的情况下。客观理由包括:房间无法使用、已经入住的客人延长了逗留时间、超额预订或其他重要运营措施导致必须采取这一措施。更换房间的额外费用由酒店承担。
客人可从约定入住日的 15:00 起预订客房。客人无权提前入住。
如果客人在早上 6:00 之前首次入住客房,则前一晚将被视为首次过夜,客人需支付相应费用。
除非已明确约定较晚抵达时间,否则客人最迟必须在约定抵达日下午 6:00 前入住预订客房,否则酒店没有义务提供住宿。
除非已明确约定较晚抵达时间,否则酒店有权在下午 6:00 之后将预订客房分配给其他客人。为此,酒店有权取消预订(第 IX. 3.5 点)。客人不得因此要求赔偿。
在约定的离店日,客房最迟必须在上午 10:00 之前腾空并移交给酒店。超过此时间,酒店将向客人收取全额住宿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客人因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如特大降雪、洪水等)而无法在抵达当天抵达酒店,且所有抵达方式均被封锁或无法使用,则客人无义务支付无法抵达当天的约定费用。
如果客人可以在三天内再次抵达,则应从抵达之日起重新履行支付预订住宿费用的义务。
如果客人提前离店,酒店有权要求客人全额支付约定费用。但是,酒店将扣除因未使用客房而节省的费用以及将客房出租给他人而获得的费用。只有在客人所订客房未使用时酒店已满员,且因客人取消订房而可将客房分配给其他客人的情况下,方可视为已节省费用。

VII 畜牧业

只有在事先征得酒店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动物带入酒店,必要时还需支付特别费用。
携带动物入住的客人有义务在入住期间妥善饲养和看管动物,或将动物交由合适的第三方饲养和看管,费用自理。
客人必须购买适当的动物责任保险或私人责任保险,其中也包括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客人必须应酒店要求提供此类保险证明。
客人须对携带动物造成的任何损失向酒店负责。损失尤其包括酒店需向第三方支付的任何赔偿。
禁止携带动物进入休息室、餐厅和健身区。

VIII 住客退房、取消入住、不入住

根据 FAGG 第 18 条第 1 款第 10 项的规定,住宿服务的远程销售交易无权取消。
但是,酒店在以下情况下给予客人取消权:

2.1 最迟在客人约定抵达日期前 3 个月,客人可单方面声明取消合同,且无需支付取消费用,但不可取消价格的预订除外。
2.2 在第 2.1 点规定的期限之外,客人只有在支付以下取消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单方面声明取消合同:
2.2.1. 抵达日期前 29 天至 15 天,支付总房价的 30%;
2.2.2. 入住日前 14 至 7 天,支付总房价的 60%;
2.2.3. 抵达日前 6 天起,总房价的 80%。

除非在预订确认或报价中告知了其他指导原则。

如果客人在抵达日期前的最后一周内取消预订(第 2.2.3 点),酒店保留具体计算补偿金额并向客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如果酒店具体计算赔偿金额,则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酒店服务价格,减去酒店节省的费用价值以及酒店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酒店服务价值。

如果客人未及时通知酒店而未使用预订的客房或预订的服务(未入住),则应适用第 2.2.3 节中有关赔偿的规定。
如果酒店在合同中允许客人选择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合同而不承担进一步的法律后果,则酒店无权要求赔偿。取消合同是否及时的决定性因素是酒店是否收到书面取消通知。

IX.酒店取消合同、提前终止合同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酒店最迟可在客人约定入住日期前 3 个月内,以客观正当的理由通过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取消合同。
如果客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根据第 III 条第 5 款约定的预付款或保证金,酒店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酒店有权以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酒店有权解除合同

3.1. 以误导性或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预订客房,例如关于客人本人、虚假的付款方式、被盗的付款方式、未支付的押金或目的;
3.2. 旅客对酒店的使用造成严重损害,或因其不体谅他人、冒犯他人或其他严重不当的行为,破坏了其他旅客、房主、其员工或入住酒店的第三方的住宿,或对这些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或道德犯下应受惩罚的罪行、
3.3. 酒店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使用酒店服务可能会危及酒店的正常运营、安全或公众声誉,而这并不能归咎于酒店;
3.4. 根据第II.3点的规定,未经许可转租或重新出租;
3.5. 根据第 VI.5 点,未能按时入住;
3.6. 签订合同后,客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尤其是客人未结清酒店的应付款项、暂停付款或未提供足够的担保,从而使酒店的付款要求受到威胁,且必须取消合同以避免酒店遭受严重的个人或经济损失;
3.7. 已对客人的资产启动破产或重组程序或庭外债务清偿程序,且取消合同对于避免酒店遭受严重的个人或经济损失至关重要;
3.8.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罢工、停工、官方命令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酒店可随时终止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除非合同已被视为依法终止或酒店已被免除提供住宿的义务。客人的任何损失赔偿要求和酒店的其他赔偿义务均被排除在外。

酒店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客人行使其取消权并取消合同。
其他法定取消权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X.客人的责任

客人或在其知情或自愿的情况下使用酒店客房或服务的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应向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XI.留置权和法定留置权

如果客人拒绝支付约定的酬金或拖欠酬金,则酒店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70c 条的规定行使法定留置权,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101 条的规定行使留置合同方或客人所携带物品的法定权利。此外,酒店还有权使用该保留权或留置权,以确保其因合同而产生的索赔,尤其是餐饮、代表合同方或客人产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形式的赔偿索赔。

XII.酒店对带入酒店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70 条及其后条款的规定,旅馆应对客人携带的物品负责。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70 条第 1 款的规定,酒店的赔偿责任以 1921 年 11 月 16 日修订的《关于旅馆老板和其他企业主赔偿责任的联邦法》规定的金额为限。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70 条 a 款的规定,贵重物品、金钱和有价证券的赔偿责任目前以 550.00 欧元为限。但在任何情况下,酒店的任何责任金额均以酒店的责任保险金额为上限。合同方或客人的任何过失都必须考虑在内。
如果贵重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价值明显高于住宿客人通常存放的物品,则酒店可拒绝存放。
如果签约方或住店客人未立即遵照本酒店的要求将其物品存放于专门的存放地点,则本酒店将免除任何责任。
酒店对轻微过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方为企业主,则除第 XI.5 条外,也不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方或客人应承担过失举证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酒店均不赔偿间接损失和利润损失。
如果合同方和/或客人未能立即通知酒店所发生的任何损失,酒店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XIII 责任限制

如果合同方为消费者,则酒店及其员工、承包商或其他代理人("员工")在轻微疏忽的情况下,对客人或合同方的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概不负责,无论其是否涉及直接或间接损失、利润损失或间接损失、因延迟、不可能、积极违约、违约责任、瑕疵或不完全履约而造成的损失。在排除或限制酒店责任的情况下,这也适用于酒店 "员工 "的个人责任。
如果客人或合同方是企业主,在轻微疏忽的情况下,酒店及其员工、承包商或其他代理人("员工")对客人或合同方的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损失、利润损失或间接损失、因延迟、不可能、积极违约、违约责任、瑕疵或不完全履约造成的损失。客人或合同方必须证明存在重大过失。客人或合同方对是否存在过失承担举证责任。间接损失、非物质损失或间接损失以及利润损失不予赔偿。
如果客人或合同方是企业家,则不适用《德国商法典》第 934 条(减少一半以上),由客人或合同方承担费用。
如果客人或合同方是企业主,其损害赔偿要求应在知道损害发生后 6 个月后失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酒店侵权行为发生后 3 年后失效。
如果客人或合同方是企业主,则无权根据担保法扣留因瑕疵造成的付款。不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924 条的推定规则。
上述责任规定明确不包括数据保护索赔。

XIV 履行地、法律选择、管辖地、可分割性条款

合同履行地为酒店所在地。
本合同受奥地利形式法和实体法管辖,国际私法规则及其冲突法规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外。
在双边商业交易中,酒店经营公司的注册地为唯一的司法管辖地,酒店也有权向任何其他具有当地和属事管辖权的法院主张其权利。
在与居住地或惯常居住地在奥地利的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能在消费者的居住地、惯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点对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
如果与户籍所在地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除外)、冰岛、挪威或瑞士的消费者签订合同,则该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具有属地管辖权的法院对针对该消费者的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如果与非第 XIV 条第 4 款或第 5 款所列国家的消费者签订合同,或者消费者在本一般条款生效后移居国外,或者在提起诉讼时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详,则酒店运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为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
如果本《一般条款与细则》中的个别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应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在与企业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由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取代,该条款应尽可能接近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经济目的。